关于工伤保险认定与办理的说明
一、工伤认定(选自《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办理注意事项
(一)发生事故伤害后的报告时限和方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在72小时之内、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报告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将职工事故伤害的基本情况报告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并及时向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工伤职工事故伤害备案表》。同时向属地人社部门报告。
(二)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在那些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请不要使用医保卡,如果使用了医保卡就不能申报工伤)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
1、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地址:石家庄市范西路36号
2、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地址:石家庄市华西路53号
3、石家庄市第三医院
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大街15号
4、石家庄市白求恩和平医院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398号
(三)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怎么办
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机关社保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四)工伤职工医疗费如何报销
1、用人单位自职工认定工伤之日起30日内,向机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医疗(康复)原始票据及复印件;
②门诊治疗(康复)的: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
③住院治疗(康复)的: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其中住院病历包括病历首页、住院志、手术记录、出院(死亡)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检查化验报告单、康复治疗方案、康复效果评估(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
④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2、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还应提供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①属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环节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社保经办机构差额报销;涉及逃逸的事故要及时报警,提供出警记录;
②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资料;
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资料;
④因第三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需提供《裁定中止执行书》 ;
⑤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需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 ;
⑥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