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二十五中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事故类别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学生、家长.社会投诉,经查属实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并由此给学生带来人身伤害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3.在学生评价、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以侮辱、歧视等方式讽刺、挖苦、辱骂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5.违反师德,故意刁难学生或家长,激化家校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经投诉查证属实的;
6.违反上级相关规定,私自组织学生订购教辅资料;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安排班级或年级上课或停课,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未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上课、监考、带考、活动等,擅自脱岗或管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混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8.学生旷课逃学、非正常离校,未能第一时间向家长、学校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以上严重违纪,或一周内累计旷课人数达10人的;
10.不执行学校工作安排和纪律,影响学校工作和声誉的;
11.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私自找人代课、调课、代监考,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
12.多次迟到、早退,未请假中途离岗或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对问题学生教育不及时,或随意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工作不到位,激化家校矛盾,且善后不力,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隐瞒不报,造成学校工作被动或上级通报批评的;
15.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国家法律的行为。
二、事故等级
以上情形按照造成后果和影响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
事故等级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事故认定结果中做出表述。
三、事故认定程序
1.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对事件经过进行调查,填写事故认定书。
2.校长办公会研究进行事故认定,明确事故认定结果。
3.办公室打印事故认定书,盖章生效。
4.送达当事人所在部门一份,学校文书档案留存一份。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当年,取消当事人的评优评先、评职晋级资格。
2.一般事故扣除奖励性绩效200元/次;严重事故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重大事故扣除3个月奖励性绩效。
五、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第二十五中学
2017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