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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6 14:12:51 浏览量:251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天。 

二、 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 

三、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本文件自2016年1月1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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